通知公告

关于统计2022年“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点击:


各分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弘扬师德师风,发扬尊师重教的光荣传统,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新时代建设“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校工会继续开展2022年“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的统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条件及范围

1.现为我校在职在岗在编教职工,从事教育工作累计满三十年,时间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含);若期间教育工作经历无中断,则应是在1992年12月31日(含)参加教育工作的教职工。

2.在之前年份已经参加过“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表彰受颁证书的教职工,不再进行统计。

二、“从教三十年”年限计算方法

1.(人员范围)目前我校在职在岗在编的教职工。请注意,因学校执行按月退休政策,在2022年1月—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若符合条件,也应纳入统计,并在附件备注栏中填写“2022年XX月退休”。

2.(时间节点)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起,到2022年12月31日止,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30年的。

3.(计算范围)从教三十年不等于“工作三十年”,“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是指在教育系统或各级各类学校累计工作时长满三十年;这其中不包括长病假等离岗、退休后的时间;在非教育系统的工作时间不纳入统计。

4.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在非教育系统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调来教育系统后,其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接续计算。

(2)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选送到各学校脱产进修、学习、或出国留学,或应征入伍,其学习、服役期满后仍回到原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3)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个人辞职上学、或自费出国留学、或停薪留职去从事非教育工作,现又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其辞职、停薪留职的时间不得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在原单位离职后,到大学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硕士、博士期间不计做从事教育工作。

(4)对于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报送安排

1.请各分工会根据人事信息,审核本分会拟报送教职工履历,依据计算方法核对是否符合“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

2.请各分工会7月4日(周一)下午16:30前将电子版名单以“单位+2022年从教三十年统计表”格式命名后发送至qzhdk1226@163.com,纸质版名单签字盖章后交至校工会群众活动科(明德主楼1226A房间)。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2022年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统计表

校工会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刘培彧 联系电话:13439342536

殷春梅 联系电话:13651372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