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和三八红旗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点击:各分工会:
根据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和三八红旗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拟于2018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评选表彰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获得者和三八红旗集体,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符合评选条件的女教职工和女教职工较集中的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该奖项为差额评选,各分工会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作为候选,学校最终推荐1名个人和1个集体报市委教工委。市委教工委从各高校候选人中确定高校系统推荐的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获得者12名,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6个。
二、评选条件
(一)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
1、18周岁以上居住在北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群众认可度高,在本地区、本系统中有一定影响力。
5、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和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在党的十九大等重大会议活动服务保障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6、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女性,女性人数占该单位总人数的60%以上。
2、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在本地区、本系统中业绩突出,受到同行业和公众认可,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和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在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分工会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评选推荐工作作为发现人才、树立典型、弘扬正能量的重要途径,要精心选拔,深入挖掘出一批爱校荣校、务实清廉、岗位建功的女教职工典型和先进集体。
(二)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一线的原则;副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评,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一般不纳入表彰范围。
(三)精心准备,按时报送。请参评单位于11月23日前将《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汇总表》和《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汇总表》反馈至明德主楼1230,电子版请发送至rucgh@ruc.edu.cn。
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62515301
校工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