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统计2024年“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点击: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职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校工会继续开展2024年“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的统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条件及范围
1.现为我校在职在岗在编教职工,从事教育工作累计满三十年,时间计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含);若期间教育工作经历无中断,则应是在1994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教育工作的教职工。
2.在之前年份已经参加过“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表彰的教职工,不再重复进行统计。
二、“从教三十年”年限计算方法
1.(人员范围)目前我校在职在岗在编的教职工。请注意,因学校执行按月退休政策,在2024年1月—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若符合条件,也应纳入统计,并在附件备注栏中填写“2024年XX月退休”。
2.(时间节点)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起,到2024年12月31日(含)止,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30年的。
3.(计算范围)“工作三十年”不等于“从教三十年”,“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是指在教育系统或各级各类学校累计工作时长满三十年(含博士后工作期间);这其中不包括长病假等离岗、退休后的时间;在非教育系统的工作时间不纳入统计。
4.有以下四种计算时间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在非教育系统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调入教育系统后,其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接续计算。
(2)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选送到各学校脱产进修、学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其学习、服役期满后仍回到原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3)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个人辞职上学、自费出国留学、停薪留职去从事非教育工作,现又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其辞职、留职的时间不得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请注意,在原单位离职后,自行到大学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硕士、博士期间不计做从事教育工作。
(4)对于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报送安排
1.请各分工会查阅申报人的人事信息及档案,审核本分会拟报送教职工履历及当前有无纪律处分情况,依据计算方法核对是否符合“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
2.请各分工会于5月30日(周四)下午17:00前将电子版名单以“单位+2024年从教三十年统计表”格式命名后发送至qzhdk1226@163.com;纸质版名单签字盖章后交至校工会群众活动科(明德主楼1226A房间)。
校工会
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商老师 联系电话:6251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