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推荐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4点击:各分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事业和妇联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落实中国妇女十二大确定的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进一步激发广大妇女“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的热情和动力, 引领广大妇女在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巾帼力量,全国妇联决定在2019 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对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按照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北京市妇联的分配指标,给予市工会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名额2个、“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额1个。请各分会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
一、推荐评选范围
(一)全国巾帼文明岗:表彰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脱贫、双创等各类基地。
(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表彰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巾帼文明岗
1.原则上女性人数应占成员的60% 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 人以上(含3人)。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 创建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
1.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内地(大陆)连续工作3 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 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明显;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推荐评选要求
在评选中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处级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20% ;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参评比例须占到50%以上,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参与评选。
请各分会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务必于2019年1月8日(星期二)前,填写好“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ucgh@ruc.edu.cn。纸质版交至明德主楼1232房间。
联系人:殷老师
联系电话:82509867
附件:
校工会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