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条例(修正案)》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2、问:《条例(修正案)》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问: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还能享受一次性奖励吗?

答: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4、问:2016年3月24日之前结婚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2016年3月24日(不含)前,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晚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按照原《条例》给予7天晚婚假;2016年3月24日后结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按照《条例(修正案)》给予所有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7天假期。

5、问: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如何使用?

答:(1)“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

(2)“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3)“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6、问: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7、问: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3月24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

8、问:配偶陪产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3月24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9、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问: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11、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12、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失效,应主动退回。

13、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4、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助。

15、问:全面两孩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