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发放婴幼儿托补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30
中国人民大学


2005418 日主管校长批准)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凡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的我校教职工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最长不超过七周岁,每月随婴幼儿家长工资各发给四十元婴幼儿入托补贴费(以下简称补贴费)。

二、双(多)胞胎和政策允许生育的多胎婴幼儿补贴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按每个婴幼儿每月四十元发给。

三、婴幼儿父母离婚的,再婚前仍发给婴幼儿补贴费每月四十元。再婚家庭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再婚一方不享受第二个子女的婴幼儿补贴费,初育者享受婴幼儿补贴费每月四十元。

四、婴幼儿父母双方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随在职一方工资发给婴幼儿补贴费每月四十元。

五、公派出国学习、工作的我校职工,如未按期归国,停发工资时即停发婴幼儿补贴费。

六、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费。

七、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享受婴幼儿补贴费的家长名单,由财务处和工资单列发放的单位每月随工资发放。

八、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5418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发放托儿补贴费的规定》(92-93学年校办字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