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2024年10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10-25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4年10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贯彻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工办发〔20187号)关于2019年度基层工会开展慰问活动有关经费事项的通知》(京工办发〔2019〕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条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照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的各二级机构的会员会费将在税后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工资经费自理的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工资经费自理的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所在分工会每年应当于6月底前向学校工会缴齐上半年会费,于12月底前缴齐下半年会费。

第三条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第四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第五条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第六条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的利息收入和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收入等。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七条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劳模职工疗休养等其他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工会会费可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全校性的文体活动、分工会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以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等次奖品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以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但人均不超过100元。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春节联欢会、茶话会等节庆活动,可以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参与奖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0元。

职工体育活动所需服装确需购置的,人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人均高于100元但不超过1000元的,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应当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每三年购置一次。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有关内容)。

工会会费为会员购买公园年票(仅限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凭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购买的100元公园年票);京外分工会可根据所在地工会有关文件规定购买公园年票。

工会可以用工会会费或经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订阅报刊杂志的支出。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支出。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慰问标准为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学校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

工会集中统一采购生日慰问实物券,在会员本人生日时发放给会员,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符合政策生育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每人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五)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参加上级单位疗休养等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建家活动、职工互助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青年管理干部岗位技能竞赛、服务保障职工岗位技能竞赛等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在职职工爱心互助金补助和会员职工互助保障等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根据实际情况,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情况特殊时,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研究,可以对慰问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二)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劳模慰问、极端天气慰问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外事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经上级和学校批准评选表彰的工会工作优秀个人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聘用人员劳务费,用于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职工之家、职工小家设备家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等。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分工会主席应当掌握本分工会会费财务状况,实行科学管理,达到收支平衡。如年底发生结余,可结转来年使用。

分工会发生支出时,应当及时提交正式发票(发票抬头开具“中国教科文卫工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发票内容仅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出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原始凭证报销封面和《中国人民大学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表》等材料报学校工会审批,审批完成以后学校工会财务工作人员到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如发生1000元(含)以上支出,可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借款借据”,注明活动时间及内容,以便办理电汇手续使用;也可个人先行垫款,收款方应为发票开具单位的对公账户,不得为个人账户。开具发票后按相应手续报销。借款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工会和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工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