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之窗
关于贯彻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1京工办发〔2018〕7号
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做好服务职工工作的经费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2.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大病住院、去世等情况,可以进行慰问,慰问的形式、标准由各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4.《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第四条中关于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5.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