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教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教育女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教职工队伍。

第五条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教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

第六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涉及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教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女教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

第八条 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内容,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九条 推动营造有利于女教职工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发现、培养、宣传优秀女性人才,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参与相关的评优表彰。

第十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问题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二级工会中,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教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教职工和基层工会女教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委员需报同级工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或女教师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各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专、兼职干部负责处理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其改选换届与同级工会同步进行。在任期内,当委员岗位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替补或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聘任予以增补、替补。

第十七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教职工工作,深受女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和相关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九条 各级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各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工会第十六届女教职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