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之窗
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介绍
发布时间:2015-12-041.1 设立目的及意义
为帮助身患重症疾病、遭遇意外伤害和自然伤害的中国人民大学师生渡过难关,秉承广大关爱人民大学师生的赤诚之心,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关爱师生基金”。
1.2 申请条件
1.我校本科生、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档案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均可享受关爱师生基金。
2.患本基金规定重大疾病以外病种的师生提出申请,由校医院鉴定该病种是否纳入补助范围;管委会认为申请补助提交票据存在争议的,由校医院给出鉴定意见。
3.关爱师生基金补助起点为人民币2千元,享受关爱师生基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次。
1.3不予补助的情况
1.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国家指定以外医院就医的;
2.北京市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报销的中草药费、营养费等;
3.因个人原因(如自残、整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1.4 补助标准
1.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者可以从关爱师生基金中预支补助 1 万元。申请当年自付医药费用金额超过5 万元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30%。
因患病去世的教职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且本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医疗补助:有未成年子女的;有直接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的;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并上报街道核准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补助金额为本年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的30%。
2.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补助,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最高为2万元。
3.因水灾、火灾、地震、失窃等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人及家庭严重困难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最高为5千元。
4.困难职工补助:经关爱师生基金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困难的职工,补助内容和标准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5.非紧急性资助及其他补助:经关爱师生基金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补助的其他事项或非紧急性资助,补助内容和标准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1.5 申请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可点击下载:申请表.docx);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3.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4.申请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补助的,需提供本人情况说明,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非紧急性或其他补助的,按照关爱师生基金管委会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1.6 申请流程
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申请流程
申请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关爱师生基金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报关爱师生基金归口管理单位
(学生申请人由学生处审核,在职教职工由校工会审核,退休教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
关爱师生基金归口管理单位复审并提出补助建议
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补助方案
并报关爱师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补助决定反馈各归口管理单位
各归口管理单位协助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1.7 申请时间
每年年底(11-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