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5-10-31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文件


                                                               校工字〔2025〕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根据上级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校工会作为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修订了《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工会

                                     2025年10月24日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

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和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稳步、规范发展”的工作要求意见,学校于2011年设立“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爱心互助金”)。为规范互助金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是在学校支持下,依靠全体教职工合力构筑抵御重大疾病给教职工带来经济风险的有效屏障,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建立爱心互助金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教职工权益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 成立“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互管会”)对爱心互助金进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爱心互助金的资金来源:

(一)校工会拨付100万元作为启动金;

(二)学校结合总体财力状况给予爱心互助金支持;

(三)教职工缴纳的互助费;

(四)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第五条   爱心互助金的缴纳和使用遵循“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互助金当年余款全部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

第二章  爱心互助金的加入与退出

第六条 学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在岗)工作人员均可参加爱心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费依据教职工不同年龄段实行分档计收:40岁(含)以下,每人每年须缴纳100元;41岁(含)至60岁(含),每人每年须缴纳200元;61岁(含)以上,每人每年须缴纳300元。

第八条 爱心互助金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照工作通知要求缴纳爱心互助金起即视为加入爱心互助金。教职工欠缴互助费的,按自愿退出处理。

第九条 入职即参加学校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加入即可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2011年(含)以前入职的教职工,一直未参加学校爱心互助金,须足额补缴自2011年起的全部互助费后方可加入,且有一年等待期,即加入一周年后方可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2011年后入职的教职工,须足额补缴自入职年起的全部互助费后方可加入,且有一年等待期,加入一周年后方可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

第十条 教职工持续缴纳互助费满15年,且从未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次年起可免缴互助费。已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教职工不享受此免收优惠。

第十一条 教职工按照规定持续缴纳互助费直至退休,且从未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的,可以申请返还其已缴互助费的60%。凡享受过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教职工,已缴互助费不予退还;自愿退出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自未缴纳互助费当年起不再享有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权利,已缴互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退出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在补缴所欠互助费后,可重新加入爱心互助金。重新加入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有一年的等待期,自重新加入一周年后方可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

第三章  爱心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自加入爱心互助金且已过等待期,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爱心互助金补助:

(一)医疗补助:本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以后,根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当年自付医疗费合计人民币2万元为申请下限,10万元为申请上限,不足下限部分或超出上限部分不在互助金补助范围内。申请互助金补助时,按加入年限分档给予补助:

1.累计缴费不足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40%;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50%;

3.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60%;

4.累计缴费满1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70%;

首次享受互助金补助时,补助比例为该档补助的100%;第二次享受互助金补助时,补助比例为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80%;第三次享受互助金补助时,补助比例为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60%;第四次享受互助金补助时,补助比例为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40%;第五次享受互助金补助时,补助比例为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20%。

自费金额超过5万元的在职教职工应优先申请关爱师生基金补助,补助后自费金额仍超过2万元的可继续申请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

当年已申请关爱师生基金预支一万元补助的在职教职工申请爱心互助金大病补助的,其在关爱师生基金预支的一万元应在爱心互助金大病补助中予以核减。

(二)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经互管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后,研究决定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最多不超过五次,且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

(一)未加入爱心互助金的、加入后退出或被视为退出的、已享受五次互助金补助的;

(二)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医保指定以外医院就医的;

(三)北京市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报销的中草药(人参、鹿茸、灵芝、虫草、麝香等)费、特别营养费、免疫制剂费、挂号费、出诊费、特护费、陪护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四)因个人原因(如自虐、自残、自杀、酗酒、整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违法造成伤害(如打架、斗殴、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经互管会审议通过,可适当使用爱心互助金滚存资金支付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参保“北京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第四章  爱心互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互管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主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委员4名,由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领导和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十八条 互管会下设办公室,互管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互管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修改、完善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掌握爱心互助金缴纳情况,对互助金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互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互管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四)如遇紧急情况,互管会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就紧急情况的处理事宜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互管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在每年年末对教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互管会讨论。遇紧急情况及时向互管会通报;

(三)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四)完成互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一条 互管会资金核算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财务处受互管会委托作为互管会资金核算机构,为爱心互助金开设专用账户,并实行单独核算管理;

(二)每年12月底,对爱心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次年3月对上一年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第五章  爱心互助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爱心互助金的申请

凡需要补助且符合补助条件的教职工需根据当年工作通知要求提出补助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爱心互助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教职工,须提交当年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自付药费单据、医疗收费凭证,校医院出具的“中国人民大学医院公费医疗报销分割单”,或经普惠保等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费分割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其他困难补助的,需提供本人情况说明,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所在分工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互管会办公室。受助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互管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协商确定补助金额,报互管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互管会办公室将补助决定反馈各分工会,并办理补助发放手续。

第六章  爱心互助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互管会、互管会办公室及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实行审核监督;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全校教职工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互管会办公室应将上一年度爱心互助金使用情况报互管会审查。爱心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相关信息在工会网站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互管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1024日互管会全体会议通过起施行。